來源:
工程會
第04211章砌紅磚 分類:
污工
華光總錄篇錄摳應摘編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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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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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3.4第04090章--圬工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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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關準則

1.4.1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2)CNS 382 R2002建築用普通磚

(3)CNS 3001 A2039圬工砂漿用粒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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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品質保證

1.5.1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

1.5.2紅磚之料源應經工程司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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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資料送審

1.6.1品質管制計畫書

1.6.2施工計畫

1.6.3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塊。

1.6.4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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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運送至現場的磚塊應完好無缺。

1.7.2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1.7.3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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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

2.1材料

2.1.1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需符合CNS 61 R2001,砂需符合CNS 3001 A2039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一份水泥,三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一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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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紅磚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機製最佳品,並須符合CNS 382 R002[一等磚][ ]之規定,進場紅磚須經工程司檢驗核可,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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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灑水,以使砌築時不吸收灰漿內水份為度。

3.1.2砌牆位置須按圖先劃線於地上,並將每皮磚牆逐皮繪於標尺上,然後據以施工。

3.1.3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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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施工方法

3.2.1圖上如未特別註明,所用磚牆概用英國式砌法,即一皮丁磚一皮順磚相間疊砌。

3.2.2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滲水致滲入室內。磚縫不得超過10㎜或小於8㎜,且應上下一致。且磚砌至頂層需預留二層磚厚,改砌成傾斜狀如此填縫較易。磚縫填滿灰漿後並於接解面加舖龜格網,減少裂隙。

3.2.3砌磚時應四週同時並進,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灰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並用[草蓆][工程司核可之覆蓋物]遮蓋妥善養護。

3.2.4牆身及磚縫須力求平直,並隨時用線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須拆除重做。

3.2.5牆內應裝設之鐵件或木磚均須於砌磚時安置妥善,木磚應為楔形並須塗柏油兩度以防腐朽。

3.2.6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份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須拆除重砌,不得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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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補充規定

3.3.11B磚牆﹕長度在[450cm][ ]以上,高度超過[350cm][ ]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60cm][ ]以上,長度超過[450cm][ ]時,須加補強柱。

3.3.21/2B磚牆﹕長度在300cm以上,高度超過[300㎝][ ]時,須加補強梁。高度在[300cm][ ]以上,長度超過[300cm][ ]時,須加補強柱。

3.3.3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突出,開口二側各30cm以上。

3.3.4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壁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30cm。

3.3.5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如設計圖說無說明者應依下列規定﹕

(1)1B磚牆者應放[10㎜][ ]鋼筋四根,用[10㎜][ ]箍筋間隔25cm。

(2)1/2B磚牆者應放[10㎜][ ]鋼筋二根,用[10㎜][ ]直筋固定間隔25cm。

(3)楣梁部份應放[13㎜][ ]鋼筋四根,用[10㎜][ ]箍筋間隔25cm。

3.3.6砌築時應與其他水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若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工作及因開鑿所產生的污物清除工作由其他工程辦理,但在裝配完畢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不得藉詞推諉或增加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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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如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等,將不作計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相關付款之項目內。

4.1.2砌紅磚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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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價

4.2.1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契約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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