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工程會 |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 分類: X混凝土 |
| 華光 | 總錄 | 篇錄 | 摳應 | 摘編 |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混凝土表面修飾之卜特蘭水泥、水泥砂漿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工作。1.2工作範圍
1.2.1卜特蘭水泥
1.2.2圬工砂漿用粒料
1.2.3水泥砂漿
1.2.4修飾
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4相關準則
1.4.1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R2001卜特蘭水泥
(2)CNS 3001A2039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C91圬工用水泥
1.5資料送審
1.5.1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施工計畫
1.5.3廠商資料
1.6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裝運材料應以包裝密封﹐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粒料除外)。
1.6.2水泥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地、通風良好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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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
2.1材料
2.1.1卜特蘭水泥﹕應符合[CNS 61 R2001]之規定
2.1.2粒料﹕應符合[CNS 3001 A2039]之規定
2.1.3水﹕[飲用水][不得含有有害量之酸、鹼及油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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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
3.1施工方法
3.1.1構造物混凝土修飾包括普通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修飾、清水模板之磨飾。
(1)普通模板之修飾:
普通模板拆除後,所有表面之孔穴、蜂窩,均應澈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一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
(2)清水模板之修飾:
清水模板拆除後,所有外露及應加防水表面之不平整部份,應立即予以修飾。所有表面上之孔穴、蜂窩、破損之角或邊等處,均應澈底清除,以水浸潤至少經[3小時][]後,用水泥砂漿嵌平,其所用水泥砂漿配合比例,應與原來混凝土中之砂漿比例相同。凡水泥砂漿拌和後超過1小時即不准使用,其養護法應照規定辦理。已完工之施工縫及伸縮縫中之水泥漿及混凝土等塞入物,應仔細清除。填縫物之外露全長應整潔,且有平直之縫線,修飾後之表面須平整色澤均勻。
(3)清水模板之磨飾:
[設計圖所示之暴露面][ ]之清水模板拆除後應再加磨飾,磨飾應俟普通表面修飾所嵌補之水泥砂漿澈底凝固後行之,如模板拆除後表面已甚平整,則磨飾工作即可開始,在未開磨前應將混凝土用水浸透至少經[3小時][]以上。修飾之表面須用中等粗之金鋼石沾砂漿少許磨擦,所用水泥砂漿中水泥與砂比例應與原混凝土中者同。磨飾工作應持續進行,直至所有模板之痕路、高低不平之處皆已消失,所有孔隙填平,使表面均勻為止。此時因磨飾產生之水漿應暫使之保留於該處。俟所有磨飾面以上之混凝土均灌注完畢後,再用細金鋼石醮水磨之,直至整個表面平整色澤均勻為止。最後磨飾工作完畢而表面乾燥後,即用麻袋將面上之浮粉擦拭乾淨,使無修飾不良、水漿、粉沫及其他劣點痕跡存在。
(4)修飾前修飾部分及其周圍向外至少[15㎝][]圍內之面積須予潤濕,以防止其吸取填補砂漿內之水份。
(5)修飾後7日內修飾面應保持濕潤。
(6)若混凝土鑿除修補之深處超過30㎜,則應改用原配比之混凝土取代水泥砂漿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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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量。4.2計價
4.2.1本章工作將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得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