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工程會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分類:
基樁基礎
華光總錄篇錄摳應摘編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垂直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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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範圍

1.2.1反力法

1.2.2直接加重法(只需在樁頂設置加載平台,其他試驗細節與反力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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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4第03210章--鋼筋

1.3.5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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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關準則

1.4.1中國國家標準(CNS)

(1)CNS 61R2001卜特蘭水泥

(2)CNS 560A2006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3)CNS 479A3002鋼筋混凝土用鋼筋檢驗法

(4)CNS 1237A3050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5)CNS 3090A2042預拌混凝土

(6)CNS 12460A3302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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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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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試驗樁位置:

試驗樁之位置,可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 位置,以便先後相互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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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試驗時間:

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隔置天數為

(1)錘擊樁:砂土質,[5天][ ]以上;黏土質,[14天][ ]以上。

(2)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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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試驗裝置

(1)載重裝置

A.試驗樁頂部須為一水平支承面,並置放鋼板作為油壓千斤頂基座。

B.載重試驗應採用液壓千斤頂加重。

C.承包商應於試驗前辦理油壓千斤頂系統(包含油壓千斤頂、泵及壓力表)檢驗,並提出完整檢驗報告:其許可差應在[5%][ ] 以內。

D.油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 ] 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E.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F.載重試驗應備有足夠強度及數量之錨碇樁,供作試驗樁之反力設備,錨碇樁與試驗樁之淨距不得小於[2m][ ]。

G.錨碇樁之拔動量應在[2~4mm][ ]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請工程司作適當處理。

(2)計測裝置

A.計測沉陷用測微表,應有[0.01mm][ ]刻度,其伸長度為[50mm][ ]。

B. 測微表應使用[4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兩側,且錨碇樁亦需設置測微表, 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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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施工方法

3.2.1試驗步驟

(1)試驗樁最大載重應為設計載重之[2倍][ ],如試驗樁將作為正式基樁者,試驗時不得採用極限載重。。

(2)試驗載重應按設計載重之25%,分段逐次增加至最大載重。

(3)各階段載重之維持時間應為2小時,如試驗樁每小時之下沉量不超過0.25mm,即可繼續加載次一階段載重。

(4)試驗載重達到設計載重之200% 時,如持續時間達12小時且每小時下沉量小於0.25mm,即可按總載重量之25%,每隔1小時分段解除其載重,如每小時下沉量大於0.25mm時該載重應維持24小時。若依本說明書之方法估計容許載重量時,當試驗載重達到設計載重200%,其載重持續時間應達48小時後方可解除。

(5)各增減載重階段之前後須記讀時間、載重量及下沉量。載重加載階段之0~30分鐘內記讀區間應 小於10分鐘,30分鐘以後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達試驗總載重時於0~2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 2~12小時之記讀區應小於1小時,12~24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小時。24~48小時之記讀區間應小於4小時。 於載重解除階段之記讀區間應小於20分鐘,並於完全解除後12小時記讀最終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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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試驗結果之判斷

(1)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曲線繪製位置:(如圖02496-0)

B.曲線種類:

a.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為塑性變形)。

c.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性變形)。

d.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圖02496-0 曲線繪製位置

(2)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設載重量為Ro,下沉量為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t,依照下列三法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第一法log Ro-log So法:將Ro及So為兩軸繒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1)

b.第二法So-log t法:以So為普通方格,t為對數方格,繒出各載重階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2)

圖02496-1 log Ro-log So圖

圖02496-2 So-log t圖

c.第三法DSo/Dlog t-Ro:設每一載重階段Dt時間內之下沉量為DSo,Dt之對數值為Dlog t,將DSo/Dlog t與Ro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3)

圖02496-3 DSo/Dlog t-Ro圖

B.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先以第一法定出log Ro-log So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基樁連續載重48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6.4mm][ ]時,以其相當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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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試驗報告:

承包商應提出之試驗報告包括

(1)試驗記錄表。

(2)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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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基樁之計量依不同樁徑及長度以公尺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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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價

4.2.1基樁及載重試驗應依契約之規定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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