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工程會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分類:
土方作業
華光總錄篇錄摳應摘編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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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範圍

1.2.1辦理本項業務若涉及其他開挖項目(如構造物開挖、整地及路幅開挖應包括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整地線以上或邊坡範圍內一切開挖工作近運利用及餘土運棄、渠道開挖、不適用材料開挖、廢棄物開挖等)除非本規範或契約另有規定予以計價外,均不另外給付。

1.2.2整地開挖

1.2.3路幅開挖

1.2.4原有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下層基底層粒料之開挖。

1.2.5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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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相關章節

1.3.1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3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5第02231章--清除與掘除

1.3.6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

1.3.9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10第02322章--借土

1.3.11第02323章--棄土

1.3.12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13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4第02620章--地下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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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關準則

1.4.1內政部

(1)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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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

(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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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環境保護署

(1)空氣污染制法

(2)空氣污染制法施行細則

(3)噪音管制法

(4)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水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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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2487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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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80以10磅夯錘,落距18吋,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2)AASHTO T193加州承載比(CBR)試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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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資料送審

1.5.1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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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定義

1.6.1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整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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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整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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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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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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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

3.1準備工作

3.1.1所有整地及路幅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再進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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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施工方法

3.2.1承包商應先擬定土方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准後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2.2整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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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滑動及塌方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塌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同意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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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邊坡

(1)開挖邊坡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部移除,同時該完成坡面上之任何一點與設計或工程司指定坡面之垂直差距不得大於[0.5m][ ];如為岩石開挖,則其差距不得大於[1.0m][ ]。

(2)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修成曲面。

(3)每一階段開挖後,應即修坡綠化,並設置平台溝,截流溝等排水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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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剩餘材料

(1)除工程司另有書面核准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承包商應於運棄剩餘材料前,自行妥為考慮填築填方需用之材料是否已足供應用。如因承包商過早棄置剩餘材料而使材料短缺,應由承包商自費補充,不予補償給付。剩餘材料之棄置地點,應經工程司書面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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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不足材料

(1)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整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成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承包商需符合本章第02322章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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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開挖規定

(1)所有整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需符合本章規定辦理,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需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表土應予挖除至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定之深度。表土移除後應堆置於工程司認可之地點。

(3)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證排水經常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避免使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4)設計圖說指明或經工程司書面許可之路基須加改良之處,應利用經選擇之材料加以改良。選擇材料回填需符合本章第02319章之規定。

(5)超出設計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書面指示或同意外應予禁止。

(6)整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承包商應依工程司指示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或將高於)路基頂面下[1.0m][ ]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同意後辦理。

(7)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調整開挖之邊坡、水土保持設施、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司指示處理。

(8)整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材料及壓實度,需符合本章第02336章之規定辦理。

(9)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10)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承包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承包商負責。

(11)於整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 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75cm][30cm][ ]以內或回填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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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

3.2.9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承包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等。 承包商應確實依照內政部發布爆炸物管理辦理法之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 並應遵照工程司所指示之用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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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依設計圖說規定,予以再利用作為基底層料][未規定時,則作為土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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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舖面工程下之挖方材料

3.2.11舖面工程下之挖方材料需符合本章第02336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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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不適用材料

不適用材料需符合本章第02320章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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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廢棄物

廢棄物應依有關法規或其他章節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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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頻 率
不適用材 料最大乾密度AASHTO T180小於1.5公噸/ m3[一次]
[每100 m3一次]
[ ]
不適用材 料土壤分類ASTM D2487(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OL)
[一次][每100 m3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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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整地及路幅開挖包括範圍

(1)設計圖說所示明在標準橫斷面周界範圍內,如路基頂面以上及邊坡線以內之開挖。

(2)滑動與塌方地區之挖除。

A.為利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塌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契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塌方計價給付。清除塌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際移除之滑動及塌方數量為限。

B.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承包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由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受損害, 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塌方。

(3)[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台階挖方工作視為整地及路幅開挖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給付]。

(4)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4.1.2整地及路幅開挖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斷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開挖數量依[原地面清除掘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 ]計算之。開挖邊度之頂端與挖方末端因修成曲面所作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給付。

Qc = 整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整地及路幅開挖(含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整地及路幅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土方、軟岩及硬岩之平均脹縮比應依每個工程契約之規定,本工程之S以[1][ ]計量。

(1)若Qc x S ≧ Qf 時
則Qa =Qf ﹐S
Qd = Qc - Qa = Qc - Qf ﹐S

(2)若Qc x S <Qf 時
則Qa = Qc
Qb = Qf - Qa x S = Qf - Qc x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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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價

4.2.1契約若無規定,則所有挖方材料之地質種類不予分類計價給付。

4.2.2整地及路幅開挖可採用 "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或"開挖與運輸分開計價"兩者之一。

4.2.3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整地及路幅開挖之付款,依開挖材料係作為近運利用或餘方遠運處理以下列二種項目計價︰

(1)整地及路幅開挖(含近運利用)︰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運輸至本工程範圍內填方區以備填築、開挖區段之整理,以及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費用需符合本章第02331章之規定辦理。

(2)整地及路幅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 運輸至棄土區整平壓實及棄土場費用、開挖面之整理,以及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4開挖與運輸分開計價

(1)整地及路幅開挖: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

(2)近運利用: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運輸至本工程範圍內填方區以備填築。

(3)餘方遠運處理: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運輸至棄土區整平壓實及棄土場收費。

(4)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5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整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90%] [ ]計付,塌方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整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80%] [ ]計付。

4.2.6由塌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承包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塌方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承包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4.2.7承包商於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爆炸發生一切損害,均由承包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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