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工程會 |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 分類: 標準品質 |
| 華光 | 總錄 | 篇錄 | 摳應 | 摘編 |
1.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制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的品 質目標。1.1.2品質管制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品質管制通則
(2)工藝水準
(3)製造商說明書
(4)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5)製造商之現場服務
1.2工作範圍
1.2.1品質管制之工作要點
(1)承包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契約有關品質管制之規定。
(2)承包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管制計畫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品質管制分為產品製程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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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
(1)產品設計 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 生產製造 運交工地
(2)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規定提出所需項目及報表。
(3)本階段之工作由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司辦理之﹐並依契約或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1.2.3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
(1)工地施工 試驗及檢驗 資料分析 繪製管制圖 資料建檔。1.3相關章節
1.3.1第00703章--規範總則
1.3.2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品質保證
1.4.1品質管制通則
承包商、供應商、製造商、產品、服務、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 制,以使完成之工作符合規定之品質。1.4.2工藝水準
(1)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2)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3)製(產)品應以有效之固定裝置予以固定。固定裝置之設計及大小應足以承受使
用時所產生之應力、振動、拉扯等使用規定狀況及外觀之要求,並應以工程司之核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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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製造商說明書
各契約文件未詳細規定時,應依製造商說明書之完整細節施作,包括施作順序之每 一步驟。若說明書與契約文件之規定有不一致之情形,應於施作前提請工程司澄 清。1.4.4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1)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即應提送一式[2份][]之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或 超越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證明書不須公證。
A.承諾書
a.規範中規定應採樣測試之產品,若在國內無適當機構或設備可配合時,承包商經 工程司同意得以承諾書取代,該承諾書應保證產品合乎規範及圖說之規定。承諾 書中應述明產品之測試報告原稿或正本由製造商存查,隨時可應工程司之指示而 提送;亦可同時提送1份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測試報告副本。承諾書上應有提送 日期、承包商名稱及地址、契約名稱及編號、產品內容、其於工程中之所在位置 ,製造商名稱、產品廠牌名稱、型號、產地、測試日期、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 供應之產品數量、契約圖號及規範章節號碼等資料。承諾書應由製造商負責人或 其授權代表簽署,並應公證。承諾書應以一式[2份][]送達工程司。
b.承包商提送承諾書,並不免除承包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已 經運抵工地且已提送承諾書之產品,在工程完工驗收之前,接受工程司之取樣及 測試,決定其是否合格。
c.若承包商選擇提送承諾書,則產品每批次運抵工地均應附有1份承諾書及證明書。
B.資格證明
若規範中對從事契約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之規定,則應提送其合格之資 格證明。
(3)報告書之種類包括運抵工地材料損壞之書面記錄、現場與工廠實驗。除規範另 有規定者外,報告書不須公證。
(4)證明書及報告書 已核定之證明書及報告書,除非經工程司書面許可,不得變更。送審文件應包括下 列資料:
A.適用之規範章節及契約圖說號碼
B.適用之標準應以CNS有規範者優先提供,其他如ASTM、AASHTO、UL等之規範號碼
C.與規範規定有所出入情形之說明
D.承包商簽章保證,所提送之文件及現場丈量結果,均已經承包商查核與契約圖說 及規範之規定相符無誤
(5)承包商之責任 證明書及報告書在送交工程司前,應先由承包商查核,並由承包商之指定代表簽章 ,證明送審文件已由其查核及認可。各項送審文件應與本工程之所有有關規定相符。
A.送審文件即使經工程司審查認可,亦不免除承包商對文件錯誤疏漏應負之責任。
B.除非工程司明白以變更通知書表示接受與原契約規定有所出入之事項,或以書面
表示接受廠商或相關人員低於契約規定之資歷,否則承包商所提送有關與契約規
定有所出入事項之文件,即使工程司已審查認可,承包商對與契約文件規定有所
出入之情形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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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實體模型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在工地組立[完整之全尺度][ ]模型。模型應依 本章及各章之規定,並有承包商參與予以測試。完工時若奉工程司指示,應將模型拆除。1.4.6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承包商應依工作需要視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 場狀況、表面及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工藝水準等,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 出書面報告。1.4.7實驗室之服務
(1)測試服務
承包商應委託獨立之實驗室提供測試服務。其委託獨立之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承 包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2)實驗室人員之資格
A.實驗室主任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需大學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五年][]或高級工 業學校畢業從事試驗工作滿[十年][ ]。(3)實驗室之責任
A.與承包商及工程司合作,於接獲通知時立即提供合格人員。
B.依適用之標準執行材料及施工方式之檢驗、取樣、測試,並將結果與規範之規定進行比較。
C.測試、檢驗及取樣期間發現契約工作有異常或不良狀況,應立即回報。
D.檢驗、取樣及測試報告應立即送由承包商簽章後轉交工程司。報告內容應包含, 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提送日期
b.契約名稱及編號
c.實驗室之名稱及地址
d.現場取樣及測試時,在場實驗室檢測人員及承包商代表之姓名及簽署
e.檢驗及取樣日期
f.溫度及天候記錄
g.測試日期
h.產品名稱及規範章節
i.取樣、測試或檢驗等在工程中之位置所在。所在位置之描述,應可於契約圖說上清楚標示。
j.本規範所引用之CNS、ASTM、AASHTO、UL或其他組織之標準試驗均應按邀標文件發文日期之適用試驗規定為準。
(4)承包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與工程司及測試人員合作,提供該等人員進出工地之便利。
B.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交予實驗室。
C.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實驗室及工程司使用
a.提供測試現場之出入便利
b.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c.協助檢驗及測試
d.協助實驗室人員及工程司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D.工程進行前,應儘早通知實驗室與工程司,以便其指派人員及安排測試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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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資料送審
A.測試儀器之校正報告影本
B.適時提送實驗室之檢驗、測試、取樣時間通知,以便工程司到場觀察實驗之進行
C.實驗室有關契約工作異常及不良狀況之觀察報告
1.4.8必要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及頻率
1.4.8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及頻率,依各章之規定辦理。2.產品
(空白)3.施工
(空白)4.計量與計價
依第00703章「規範總則」之規定。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