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工程會
第00703章規範總則 分類:
規範總則
華光總錄篇錄摳應摘編


1.通則

1.1本章概要

1.1.1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之一般規定。

1.1.2本契約應執行之工作範圍及契約期限應於相關規定中說明。

1.1.3本章應與其他契約文件互相參閱,如詳細價目表、契約圖說、及其他構成契約一部分之文件或圖說等。

1.1.4工作範圍如工程契約及其契約文件所示,承包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業主供給者除外)、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交通之維持與管制、環境保護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以及負擔一切稅捐,在工程司之監督與指示下,完全依照契約文件完成各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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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範圍

1.2.1承包商應認定已至工地實地勘查,切實了解工地特性與土壤狀況。所提供給承包商之工地調查資料,均已儘可能確保所得資料與現狀相符並據實提供給承包商,然工程司或業主並不保證此資料與現狀相符無誤。

1.2.2承包商應認定已將所有天候、潮汐與海上狀況考慮在內,不論其為任何原因所引起,包括地震、霪雨、溫度、濕度、強風、颱風、海浪、波濤、潮汐或其他任何天候、潮汐或海上之現象。由此類原因所造成之延誤、損壞或中斷,除非契約中特別規定,業主將不給予任何方式之補償。

1.2.3承包商應採取一切之預防措施,保護本工程、臨時性工程及施工機具,使不受天候、潮汐、地震與海上現象影響,惟並不因此措施而減低其依契約規定之責任。

1.2.4承包商應負責取得所有相關之天候、潮汐及海上資料,並採取因應措施。承包商並應迅速將所有該等預測資料提供給工程司。

1.2.5施工期間內應防範洪水,該防洪工程應先報請工程司核准後,再由承包商施作及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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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契約圖說、發布、保存與意義

(1)相關規定中列有契約圖說表,該等圖說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2)契約各部分工程應依業主提供之契約圖說辦理,該等圖說將提供承包商必要之資料,以便其準備施工製造圖。

(3)承包商收到契約圖說後,應立即進行查對,如有遺漏或不一致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

(4)承包商施工僅可根據契約圖說、後續補充修正圖說,以及承包商依規定提送並經工程司審查合核可之施工製造圖。

(5)業主免費提供[1份][]契約圖說之全比例第二原圖,及[2份][ ]全比例藍圖。承包商如欲增加契約圖說份數,應提出要求,經工程司同意後提供,並依成本收取費用。

(6)承包商應在工地放置至少[1份][]契約圖說(含後續補充修正圖說及施工製造圖等)、規範及所有最新之修正及變更資料,且應供工程司隨時使用。

(7)凡規範提及而契約圖說未標示,或僅標示於契約圖說而規範未提及者,均視同與同時見諸於二者具同樣效力。一般而言,規範係描述契約圖說未能完全表示之工作,及指出工程所需各種物料和設備之型式、品質和安裝方法。契約圖說中能適當表示者,規範中並不再一一描述每項細節;規範中已描述者,契約圖說中亦不必逐項標示。二者是否同時標示並無其必然性。無論規範有無提及,契約圖說上所標示工作,及根據契約圖說作合理引申而為完成工作所需之所有機具、材料或勞務,均應視為契約範圍內,應由承包商完全提供。

(8)在工程進行全程中,工程司為求工程適切執行及維護所需,有權向承包商提出補充圖說及指示,承包商應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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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承包商之責任

承包商之責任包括下列各項,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依據契約文件之規定,籌備、展開、施工、完成計畫,並對工程品質管制負全責。

(2)督工、指揮、指導、管理本工程之建造。

(3)建立施工、品管計畫及推動其執行,其中包括施工之方法、技術與程序。

(4)除非另有規定,提供下列事項並負擔其費用:

A.勞務、督工及非由業主提供之製品。

B.施工用品、設備、工具、機器。

C.水、熱源及其他施工所需之管線設施。

D.為適當執行及完成工程所需之其他設備和設施。

(5)繳付法定之營業稅、消費及使用稅捐、及政府規費等費用。

(6)工程之執行應遵照政府機關,包括業主所制訂與執行工程有關之法規、命令、規章、條例、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7)經由工程司將文件及信函提送給業主。

(8)承包商應隨時維持其員工之秩序、安全作為、及適當行為。工程司及其授權代表得要求承包商對其員工不守秩序、不適當或不安全之行為採取懲戒處分。承包商之員工若因品行不端,不勝任工作或有不安全之行為而遭解僱,承包商即不得再僱用該員從事本計畫之工作。

(9)適時依規定執行工程

A.計畫、組織及編排輪班,確保有足夠、合適之人員、材料、設備與工具,以維持既定之工作計畫,及完成計畫各部分之工作。採用輪班制、多組人員、或加班方式、或同時採用前述各項方式。

B.正常之施工作業限於白天進行,其他時間之作業,須由承包商提出書面計畫並經核准。該書面計畫應針對可能因此而增加之異常危險及環境干擾,提出其特別預防措施。該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場地之輔助照明、噪音防止、醫療設備及保全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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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定義

1.3.1業主

為工程主辦[機關][機構],包括其為監督工程所指派之附屬[機關][機構],或其代表人,亦即契約內所稱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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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承包商

為訂約承包工程之廠商,即依契約規定負責施工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包括承包商之個人代表、接辦人及經許可之指派人,亦即契約內所稱承包商。彼等對於已簽約工程之合格完成及有關工程安全、環境保護、債務支付,均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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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其他承包商

為與業主分別訂約承包與本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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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分包商

指與承包商訂有契約,按照圖樣施工承包本工程內一部分工作而與業主無直接訂立契約之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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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工程司

為業主指派或委請並以書面通知承包商負責監督工程施工之人員或工務所或工程處或工程技術機構或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或[ ]。工程司有督察工程進行,核准各項材料是否合用,各項工程是否合格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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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相關規定

係以明文特別為本工程所作之指示、規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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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設計圖

係按契約文件列明之設計圖以及業主視工作需要隨時發給之註明詳細尺度之設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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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補充說明

為開標前對投標文件所作之書面解說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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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核准

書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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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契約總價

為簽約時契約內所載明之工程總價,包括根據契約未來變更設計所作之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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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契約詳細價目表

為契約內對各工作項目所訂之價目表,作為簽約雙方計價之依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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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契約文件

工程契約及有關契約文件,如下列各項:

(1)投標須知

(2)補充說明

(3)授權書(如有規定時)

(4)投標切結書

(5)承包商擬用之主要人員資料表(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6)承包商擬用之機具設備明細表(如規定於投標時須提出者)

(7)開標紀錄

(8)決標通知書

(9)預付款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0)履約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1)支付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2)差額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3)保固保證金保證書(如有規定時)

(14)詳細價目表

(15)開工通知書(如有規定時)

(16)施工規範

(17)工程圖說

(18)補充圖說(如有規定時)

(19)[投標前][投標後]承包商擬定之施工計畫

(20)施工網圖

(21)變更通知書(如有規定時)

(22)為使工程之施工養護能按契約規定完成所訂定之任何雙方書面協議及補充規定,包括契約之增列、刪除及修正等文作。

(23)限制工程轉包及分包實施要點(如有規定時)

(24)工程發包費按物價指數調整辦法(如有規定時)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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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品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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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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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4.1.1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實作數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工程界面協調

(2)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測量及放樣

(4)計畫管理系統

(5)施工製造圖

(6)工作圖

(7)臨時配電系統

(8)臨時照明

(9)臨時用水

(10)臨時通風

(11)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動員及復員

(13)材料測試與檢驗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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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計價

4.2.1除另有規定外,下列項目可分別列入詳細價目表依[一式][實作數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內未列下列項目者,則下列各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工程界面協調

(2)管線設施協調及試挖

(3)測量及放樣

(4)計畫管理系統

(5)施工製造圖

(6)工作圖

(7)臨時配電系統

(8)臨時照明

(9)臨時用水

(10)臨時通風

(11)承包商之臨時設施

(12)動員及復員

(13)材料測試與檢驗

(14)[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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